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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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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4 15:54 最後編輯日期:115-07-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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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threads上販售商品,買家原本說要請lalamove來取貨,但我覺得沒有保障所以我與買家約面交,到了約定時間買家未出現,他請我寄放在大樓管理室,他再轉帳給我 詢問管理室確實有這位住戶,但過了兩天遲遲未收到貨款,我有買家本名及地址,我想詢問這樣的情況我可以走法律途徑嗎,以及我可以以什麼條例來提出告訴呢? 謝謝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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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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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買家要求限期付款,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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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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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 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

    一、依本案情形,建議您可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向買家進行最後催告,並限期要求其完成價金給付,以明確表達履約要求,並保全後續法律主張之權益。

    二、若買家於存證信函所載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付款義務,您可委請律師視個案情形提起刑事詐欺取財告訴,並提起民事給付價金或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至於實際採取何種法律途徑及訴訟策略,仍須綜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後始能確定。

    三、若您有委請律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或辦理後續訴訟程序之需求,您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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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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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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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網路消費糾紛問題,經驗豐富

    1、買家已透過管理室取得商品,卻遲遲未付款,此行為已非單純面交未到,而是涉嫌惡意拖欠貨款,構成債務不履行。您已持有買家姓名及地址,具備追究責任的條件。

    2、買家可能涉及民事上的買賣契約不履行責任,您可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向其請求給付貨款。若買家自始即無付款意願,並以欺罔方式取得商品,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3、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催告買家限期付款。若買家仍置之不理,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價金。若有證據證明買家有詐欺犯意,則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電話:0988679260

    來電請告知姓名、電話、現在居住的縣市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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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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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先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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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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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要求對方依約給付價金。

    2、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欺騙您,可以報警提告詐欺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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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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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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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3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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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內付款,若對方繼續不予回應,您可以至法院對對方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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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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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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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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