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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陌生人隨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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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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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想請教律師一個關於「互毆/正當防衛」的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我主張,當時是對方先用腳踢我,我因此抓住對方的肩膀。之後對方又連續以徒手方式攻擊我,我為了阻止對方離開現場,持續抓住對方的衣物。此時對方拿保溫瓶敲擊我的頭部,之後又踢我,最後對方逃離現場。

    但對方的說法完全相反,對方主張是我先用腳踢他,並且阻止他離開,所以他才拿保溫瓶攻擊我的頭部。

    目前的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最一開始「第一下腳踢」的動作,因此究竟是誰先踢對方,雙方各執一詞,這部分目前似乎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

    不過,監視器有清楚拍到後續過程:

    1. 我抓住對方時,對方持保溫瓶敲擊我的頭部。
    2. 對方接著用腳踢我兩下。
    3. 我回踢對方一下。
    4. 對方又再踢我一下。
    5. 最後對方自行逃離現場。

    想請教的是:

    如果最終確實無法證明最開始的第一下腳踢究竟是誰先出手,實務上通常會如何認定?

    尤其在已經可以透過監視器確認「對方持保溫瓶攻擊我的頭部、雙方後續有踢踹行為,最後由對方離開現場」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評價雙方的行為?

    另外,若無法證明誰是最先發動攻擊,是否就很容易被認定為「互毆」,雙方都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還是法院仍會依照後續每一個動作分別判斷,例如保溫瓶攻擊頭部是否屬於正在進行的侵害,而我的回踢是否可能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謝謝律師解惑。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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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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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傷害、正當防衛認定案件,經驗豐富
    
    1、第一下腳踢誰先出手,若無直接證據,實務上確實難以還原,但通常會被認定為互毆。
    
    2、對方持保溫瓶敲擊您頭部,屬於對您現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若您當下的抓衣、回踢是為了阻止其繼續攻擊或離開現場,仍有主張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空間,涉及刑法傷害罪、正當防衛相關規定,對方持物攻擊頭部部分責任亦不會因互毆爭議而消失。
    
    3、建議您儘速調閱完整監視器並整理時序,搭配驗傷診斷證明,以刑事告訴方式追究對方傷害責任,同時保留民事求償空間,訴訟中著重論證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比例性。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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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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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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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000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有無主張正當防衛之可能或是否有無防衛過當需視實際狀況而判定,故無法一概而論之,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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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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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3568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了阻止對方離開互相攻擊,就屬於互毆,跟一開始誰先動手已經無關了。

    2、如果雙方的傷勢差不多,建議就是和解互不追究責任,並簽立和解書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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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03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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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15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母親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再者,實務上並不會以何者先毆打為論斷,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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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