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辭任管委會主委的相關問題

-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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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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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我們是小社區,共40戶,這屆有四位委員,皆為無給職,我是主委
2. 我原本以為我們是單純的小社區,但上任後發現社區問題多且公設問題非常多。這兩個月我搞得身心俱疲,且很多公設問題是歷史共業,根本無法解決
3. 重點是,其他委員不願分擔管理義務,目前社區只靠主委及財委在運作。我覺得責任太重了,也不公平,所以我想辭主委
4. 目前我所知的程序是辭職意願的存證信函,催告交接以及有可能社區大章等公物需要委託律所代管(因為可能無人會跟我交接)
5. 我想請問一下,實務上如何操作,這種主委辭職的交接會較平順,有沒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及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我,及收費。謝謝
- 朱俊傑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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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8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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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公寓大廈管委會主委辭任交接糾紛,經驗豐富 1、主委辭任本質上是委任關係之終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辦理,重點在於「辭職生效時點」與「交接義務」是否明確化,避免日後對於印章、財產、文件保管責任歸屬產生爭議。 2、您得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向管委會及區權會通知辭任並定期催告交接,若屆期無人受領,依民法相關規定可將社區大章、財務憑證、公共文件等提存或委託第三方(如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藉此免除您後續保管不當之民事責任風險。 3、建議程序為:(1)發函通知辭任及交接期限;(2)製作財產及文件清冊並拍照存證;(3)屆期無人接手時,聲請提存或委託事務所代管,並同步召開臨時區權會處理主委出缺及改選事宜,以保障您卸任後責任清楚劃分。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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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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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規約有無相關約定?倘無,就委任契約部分,兩造可以合意終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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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0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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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只需要發出辭任的意思表示給管委會即可。(不過後續還是需要協助辦理交接等事務)
2、方式不限,但是通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爭議比較小,如果很擔心,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發函,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張哲豪 (張哲豪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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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1 16:48 最後編輯日期:115-09-1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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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 175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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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張哲豪律師,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原則上您可以辭任管委會主委職務,建議先確認社區規約對於主委辭任、代理或補選程序有無特別規定。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管委會及其他委員,並保留送達證明。
二、辭任後仍應妥善辦理交接,建議將社區印章、帳冊、財務資料及重要文件製作交接清冊並留存證據(例如拍照),同時以書面通知其他委員於一定期限內辦理交接。
三、若屆期仍無人願意辦理交接,可以由律師協助發函催告,並依社區規約及實際情況,規劃後續適當的交接或保管方式,以釐清您辭任後的相關責任。
四、本所可以協助審閱社區規約、發律師函及規劃後續交接程序。若您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之需求,可以加我LINE ID:@0955a ,或以下方資訊聯絡我們!
恪誠法律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電話:(02)2756-0877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145號5樓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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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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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原則上可以辭任主委,但應先確認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辭任、代理與補選程序有無特別規定。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全體委員,明確記載辭任生效日、交接期限,並促請管委會推選代理人或召開會議補選。
交接時應將印章、存摺、帳冊、合約、公設資料及未完成事項製作詳細清冊,拍照並由雙方簽收。若屆期無人受領,不宜任意棄置或交付住戶,可再次書面催告並評估由律師協助保管、辦理提存或採取其他適法措施,以釐清卸任後的責任。本所可協助審閱規約、寄發律師函及規劃交接,費用需依文件數量及處理範圍另行評估。
本所承辦非常多成功案例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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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1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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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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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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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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