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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辦法撤銷我這非告訴乃論罪嗎?

  • 阿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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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7 15:00 
  • 文章人氣:1927
  • 個人積分:2
  • 事情如下:
    我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向警政署提出有關對方是否,
    有構成強制罪之事實,內容如下:
     你好

    本人於民國99年底經朋友介紹參與一門號傳直銷

    經營期間,我將當時認為的商機告之一長久無業友人xxx,

    獲得楊志民認同依參與規定楊XXX辦了兩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分別為09586xxxx5及0956682xxx。

    沒想到XXX先生好吃懶做完全不參與運作,

    要協助xxx發展事業也不理不採,當兩門號碼到繳費期後,

    逼我代繳,並於99年底夥同兩名其友人,

    強行要我簽下切結書本票,本人顧及朋友情面,

    又害怕損及友誼只好簽下。

    其實本人在這一方面也算是該傳銷業受害者,

    我自己也辦了兩門號,但我都自認心甘情願認虧乖乖繳納。

    99年至今101年5月已經代楊志民代繳兩門號一年半,

    將近一萬五的金額,這一年半來不時接到xxx透過各類方式,

    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已經造成本人極大精神困擾,

    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

    近來由於本人經濟稍陷困境有告之其會晚繳兩月,

    xxx竟寄郵局存證信函限我於七日內繳清,

    不然他要到法院強制執行本票

    我真的已經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自救?

    我可以:

     

    1.反寄存證信函聲明,有關保證書及本票即屬無效,

    法律上無義務之事,對方可能構成強制罪,

    並可請求前代繳之費用

     

    2.此惡劣行徑可向地方檢查署提出刑事強制罪,

    確保你權益並以懲不法

    這兩點是律師友人建議,不知道行得通嗎?

    對方也曾經跟友人說過若我不按時繳,

    會去買汽油如何等等。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幫忙

    上面是我與警政署反映的問題,
    原本警政署的回覆是說我已經透過律師及自救途徑處理,
    建議我還是依我方式處理之。

    後來朋友與我溝通後,我決定就不予以追究。
    心想錢都繳了,男子漢算了。

    沒想到案子還是送去地方警察局偵查隊那,
    我說可不可以撤掉?偵查隊員說不能,
    我去做了筆錄筆錄大至內容如上,
    但我也強調我不會對朋友提出告訴,
    這有記錄在筆錄內。

    後來我朋友也被叫去做筆錄
    偵查隊很可愛,居然把這事情弄大?
    變成集團犯罪?跟我朋友說因為他夥同兩人,
    就是集團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他一定要送檢查署。

    這下我朋友打來哭鬧了......  說我不處理要反告我汙告罪?
    天啊!我真是倒楣透了!
    我也真的累了,我真的不想為這沒完沒了, 
    而且我也念在他無業,精神狀況也有問題,
    也不想牽連另兩名友人,目前案子偵查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去檢查署,
    送去的話,我可以撤銷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嗎?
    一件其實應該屬於帶點強制行為的財務糾紛
    偵查隊硬要把它弄成集團犯罪,我覺得很誇張......
     
     

     PS我們都沒什麼錢打官司,我想要這件事就此打住, 只想認真工作跟生活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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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3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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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   事實上,依您所述, 對方透過各類方式,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來對您造成極大精神困擾,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甚而較具體的情況是,對方曾經跟友人說過若不按時繳,會去買汽油如何的行為,已經明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    而法律規定,凡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偵查;而且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為告發,所以偵查隊的處置是依照法律辦理的。由於強制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透過被害人撤回告訴。您頂多和被告成立和解,或是在作證時表示對方的行為僅是財務糾紛,讓法官從輕量刑。至於您的告訴行為並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完全出於虛構的提告才會構成誣告罪。其實在實務上,你只要與對方和解,對方為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是很大的,只是要跑幾次法院會顯的比較麻煩,但是因為程序要走完才會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只能建議請配合處理。

    (3)    另一方面,由於您不是被告,原則上不會因為官司而支出費用。至於被告可以與您和解,再請求法院為不起訴處分即可。

    (參照刑法第304、305條;刑事訴訟法第228、24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