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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種狀況是否可以申請本票債權不成立??

  • 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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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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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因為一時的想法錯誤,加入了一個"大哥"下面新成立的公司

    在公司營運中間,那位大哥說,因為他已經為了這家公司花了很多錢了,包括送紅包等等的

    那如果我們中間拍拍屁股要走的話,等於害他浪費了這些錢

    所以要求我們所有人各簽了一張30萬元的本票

    之後有一個跟我很好的同事因為受不了工作期間還得一直拿錢出來而烙跑

    後來我把他找回來,結果那位大哥說,如果要讓他回來,那就要我作保

    所以逼我又簽了一張300萬元的本票

    結果現在因為我離開了這家公司,那位大哥就說我欠公司330萬,並寄存證信函給我

    甚至打算找資產公司來跟我討錢

    我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

    像這樣我可以申請本票債權不成立嗎??勝訴的機會高嗎??

    因為實質上我並沒有欠那位大哥或是這家公司錢…

    以上,再麻煩解答了,感謝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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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4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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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免後續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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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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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1.這種情形確實有需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如果可以確定只有簽本票,並沒有簽訂其他任何諸如保證人契約或者是出資合約等等資料,會較有勝算。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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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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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這種情形確實有需要提起確 ... (恕刪)

    律師您好:

    簽這兩張本票的時候,確實只有簽這兩張本票

    但是我們曾經簽股東承諾書(私下簽的,公司登記中查不到),裡面寫到各自出資50萬元

    這有關係嗎??

    並且上述的這兩個時間差很多~~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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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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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劉正面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都已經要轉給第三人資產公司,您覺得有用嗎?

  • http://fatong.tw/
  • 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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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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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劉正面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蔡律師的回覆

    不過第三人資產公司昨天打電話給我,約我先見面釐清一下狀況

    如果是所謂的不法討債的話,似乎不用做這一步吧

    所以我才會覺得應該還是有意義才是…

    畢竟如果法院裁定本票債權不成立的話,那資產公司要討債就很麻煩了不是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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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1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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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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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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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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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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