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要求給付扶養費!
- 詹振寧 (詹振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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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0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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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振寧律師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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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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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負有扶養義務,但是受扶養權利的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原則上成年人是有謀生能力的,所以基本上您只須負擔子女的撫養費。至於對方私自將小孩帶走的行為,對於子女的撫養費並不產生影響,所以對方主張要負擔,法律上是合理的。
二、您可以先向法院訴請主張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並要求將帶走子女回家,使您能夠行使親權,而在訴訟期間,可以請法院定暫時處分,至少讓你可以定期看到小孩。如果對方判決後仍不回家,基本上已構成惡意遺棄及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時候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至於監護權的部分,法院原則上會依據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子女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作判斷。這時您可以主張自己的經濟情況較佳,且較有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以供法院作判決。
(參照民法第1001、1052、1055之1、1114、1116之1、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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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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