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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性自主

  • 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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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4 21:47 最後編輯日期:102-06-2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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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達人  事情是這樣的  再前兩個月左右 我跟一個現實的女朋友然後他因說他說沒地方住  所以我讓他來住我家  之後帶回家時我上樓我爸看到 當場是有叫他回家,我也有跟他說叫他回家因我爸不喜歡有其他人住在家裡 ..  在那一晚我帶他去樓上 之後一值都住在我家 然後過了兩三天我與他發生關係  但他們因為這樣的事 有直接衝來我家撞門..  還有恐嚇 ..  之後這樣的事我一值都叫他快回家 他一直不要..    那女的至於在14左右 我未滿18 ..   因這樣的事請問律師達人  會被關嗎   請問這樣的事   是否要有證據才能移送法院 .. ?    目前我是有穩定的工作  但非讀書 .   律師達人 麻煩你了 ..

  • 吳鴻奎律師 (吳鴻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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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4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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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阿包 的發言內容:

    律師達人  事情是這樣的  再前兩個月左右 我跟一個現實的女朋友然後他因說 ... (恕刪)

     

    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第227條之1亦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我們的刑法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行為的話,不管是不是你情我願,都是違法的。但因為你未滿十八歲,依照你所述的情形,雙方比較像是在你情我願的情形下發生的,所以即使被認定有發生性關係,法院都很有可能用227條之1減刑
    至於這種案子是否要有證據才能移送法院,一般而言,只要女方一口咬定曾與你發生性關係,女方證詞就會成為證據,大部分的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的證詞都是很重要的論罪依據。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

  • 希望以上的回復對你有所助益。吳鴻奎律師(LINE:damonwhk; Email:damonwhk@gmail.com)
  • 吳鴻奎律師 (吳鴻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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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阿包 的發言內容:

    律師達人  那請問這樣會是否被關.. ?   如果申請工作證明   ... (恕刪)

     

    你的問題涉及到法院會如何認定這件案子,以及你開庭的整個情形,最重要的是被害人的態度如何。如果你所謂的「都解決了」是指和女方(包括她的父母)已經處理好了,在女方不願意追究的前提下,案件就會比較樂觀了。但實際情形如何,依目前所提供資訊尚還無法判斷。

  • 希望以上的回復對你有所助益。吳鴻奎律師(LINE:damonwhk; Email:damonwhk@gmail.com)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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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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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包您好,

    一、按刑法第227條之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未滿十八歲,按照229-1條須告訴乃論,對方得撤回告訴。本罪為重罪,請謹慎為之。

     

    二、現在必須釐清對方手上有多少證據(例如驗傷單、保險套、陰毛等),及對方報案之內容,才可以幫您判斷最適合您的策略。建議在警局偵訊時就應該由律師陪同,並且偵訊前應該和律師模擬與警察間的問答,才能夠把風險降到最低。

     

    三、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0973162871,或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律師敬上

     

    倘若您認為本篇文章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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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6-2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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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不管女方是未滿14或剛滿14,依據刑法第227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都是重罪。但因您本身未滿18歲,依刑法第227條之1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2.所以,若女方承認與您有發生過性關係,最好和女方父母妥善處理解決,因本罪依刑法第229條之1是告訴乃論,若可達成和解,女方父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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