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你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給付生活費用,如果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告,如果可以的話可以找親友作證證明對方沒給家用還有外遇,這樣法院會判離婚的可能性高一點,另小孩如果是你在養,監護權應該會判給你(你要有正當工作,法院才會認定你有能力扶養小孩)離婚時當然可以請求給付贍養費用,不過數額多少要由法院決定
您好,
如果沒有老公外遇的證據,建議用老公未履行同居義務為由訴請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監護權(小孩子扶養費)。另外因責任在對方身上,可請求贍養費。
請問一下為什麼離婚之後就不能住了,不是可以主張夫妻財產剩餘分配嗎?我不是還有權利住在那裡嗎?或可以要求房子給小孩嗎?要如何申請夫妻財產剩餘分配嗎?
請問律師我己經在法院寫書狀訴請離婚,也跟對方說了,沒想到對方沒辦法接受叫我去撤銷告訴,他說直接去戶政簽一簽,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有權趕我走嗎?還說如果我沒有回去他就要把我的衣服丟出來,問 題我還在上班,他有權力這樣嗎?我該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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