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精神病史傷害案
- 謝凱傑 (謝凱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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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2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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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你的問題,也是很多犯罪被害者來詢問我的時候所會提出的疑慮
1.加害人有精神病史的話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嗎?
基本上會不會減輕或免除刑責必須要看他是不是符合刑法第19條的規定,至於由誰認定,一般來說不乏偵查中的檢察官、審判中的法官或委由專家進行鑑定,所以這個部份真的必需靠個案認定,不過你也不用擔心,倘偌出來真的有刑法第19條的情況,他們也會將他送至矯治機關。
2.攻擊我的兇器-扳手,警察找不到,他家人也推說沒有拿,更說只有看到我和加害人在推擠.這樣兇器沒找到,可以定罪嗎?兇器是否有找到與能否定罪,這是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如果有其他有力的證物能證明他確實有攻擊你的事實,則也不一定非得要有兇器方可佐證。
3.加害人在被我制伏之後,因為我也有摸到扳手,他說出:歐!!!上面有你的指紋了!!等語,顯見當時並未精神耗弱或尚失,且犯後醫院拒收,且我看過加害人生活起居皆可自理,亦會去免費上網地方上網.可否視為一般正常人論處?這部份的問題同1. 還是要由偵查中的檢察官、審判中的法官認定
4.加害人是在我進出3次落單時才攻擊我算不算是預謀犯案?且手持扳手往我後腦杓猛敲,頭部有2處紅腫瘀傷.一處2CM撕裂傷經縫合手術,雙手背,及手臂有挫傷,手部受傷是因為我用手護頭所致,分明是想置我於死,可否依殺人未遂論處?我國沒有預謀犯案的罪名,頂多只有預備殺人罪,至於強調預謀犯案只是在量刑部份酌加或酌減。另我個人認為以扳手攻擊人之後腦,確實有殺人未遂成立之可能,但是否成立該罪仍必須待承辦之檢察官、法官認定。但我們當然可以做殺人未遂罪的主張。
這部份你必須要有證據。
6.加害人的家人犯後馬上將加害人帶往精神病院,此舉明顯想要卸責,民事賠償可否連帶請求家人負擔賠償責任(因為加害人沒有工作,亦沒有收入)民事部份必須判斷是否有連帶責任,而你的案例裡,最有可能的是民法第187條的法定代理人責任,這部份你可以去參考這條法條,看看他是不是有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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