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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這樣做對嗎?

  • 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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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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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近日因工作關係要搬遷  與房東租任契約已滿,未在一個月內告知房東將要搬遷

    因此房東緊咬我們未提早告知,故要求我們仍須繳納本月份租金,原預7/6日搬離開這樣我們不是很吃虧嗎?並且房東扣押5000塊說要抵扣水電,請問這樣房東是對的嗎?是否可爭取房租不需繳滿一個月及是否可立即拿回原本的2個月押金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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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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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依您的敘述,您與房東租賃契約期限已滿,所以租賃契約應該是定有期限的。因此當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契約即告消滅,您並不需要提前告知房東將要搬遷,而且房東只能收租金租約期滿為止。

    (2) 如果在契約中已經約定好水電費的負擔方式,就要按照契約內容來處理。對方若是另外再扣押5000元來當水電費,而有違契約約定的話,就是不合理的。當對方不合理的扣住押租金,您是可以向對方主張返還的。所以房東如果還是堅持,就可發存證信函來請他返還,如果還是拒絕,則只好以法律程序方式(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處理。

    (參照民法第45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