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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件肇責判定問題

  • 陳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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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30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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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6/04
    本人當時駕駛公司車,在永和福和橋頭倒車準備進倉庫騎樓
    結果在準備後退時 還沒移動且後方2公尺有請同事幫忙指揮
    有輛摩托車自摔後滑行撞到我的車(不知是人還是車)
    我的車皆無傷痕,當時處理員警把我列為關係人,有去分局做筆錄,但沒有給我任何書面資料或是給我看現場圖,只有酒測、做筆錄就叫我回去上班,然後本人於6/18日離職,到昨天8/27才知道 我變成當事人。
    我自己跑去永和交通大隊拿了一張初步分析研判表
    A車(自摔摩托車):涉嫌操控疏忽肇事。
    B車(我車):涉嫌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肇事。
    問題:
    1.為什麼完全沒有通知我,然後我就變成當事人
    (如果此時對方向我提告我該如何是好?)
    2.我連現場圖都沒看過,其中一張無標註我車車行方向.位置只在現場圖大約的地方寫上我準備倒車之類的備註,另一張更是連我的車輛都沒有在上面,這樣也可以判定嗎?
    3.公司後來因為我離職而告知保險公司 不出險,但我當時正在上班,且公司疊貨一開始就教我違停騎樓,公司方面不需連帶責任嗎??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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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3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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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管出險與否,都需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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