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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通知書

  • 小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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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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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收到一則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通知書 

    案由為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我承認我之前在一個援交網站上面 有張貼 援交等字樣 但是 那是純屬好奇 卻不知道會這麼嚴重 因為我是第一次收到這樣的通知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得知後是真的很後悔 只是單純好奇心 卻變成犯罪...因為也不知道有這條罪 .不然也不可能這樣輕易嘗試..現在是說9月24要到他指定的警局 似乎是要做偵查 ..現在很擔心不知道會變成怎樣 也沒有頭緒 只好請知道的人幫忙... 不知道現在是處於被起訴的狀態還是...?  可能也觸犯了那29條 很嚴重.. 麻煩大家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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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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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待警察制作完筆錄後,即會將全案移送給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偵辦,屆時可能會視您的訴訟方向而為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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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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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有沒有發生性關係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如果您有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