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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輸入大廠牌商品進台灣市場

  • Grace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1-11 12:46 
  • 文章人氣:1006
  • 個人積分:6
  • 律師您好!

    我計畫與朋友合作貿易相關工作,想請日居美國的友人協助購買海外品牌商品,然後讓我能夠在台灣販售(如:接單後,直接到迪士尼店家購買,而後寄回台灣),販售模式有如代購網站,會由我們自行架站讓客人選購下單(不是放在YAHOO平台),我們亦會自訂台幣定價,開發票(有營利登記),不知道這樣購買正品而後進口入台販售會不會夠成侵權?是否一定得取得其授權? 或是,如果我們不要走營利登記,可否避免侵權風險? 若我們在自己的網站上刊登迪士尼商品的相片,翻譯產品敘述(或是我們自己修改、重新包裝產品敘述),是否有侵權? 以上,謝謝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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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1 13:23 
  • 文章人氣:287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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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1 13:31 
  • 文章人氣:329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轉貼迪士尼圖片,將構成重製權之侵害,此項轉貼行為應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項規定,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文章等)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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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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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著作權法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係在第87條第4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其立法意旨在於禁止未經授權而輸入原版在國內散布、銷售或出租,以免因此損及著作權人之權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在輸入後為出租或散布行為,除會有民事責任外,在刑事責任部分則會分別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或第91條之1所規定的相關罪責。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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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ace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1-1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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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謝謝您,不過這些legal term實在是太專業了,所以想再與您確認是否先前所attached的法規是要告訴我無論怎麼平行輸入(儘管我已在國外買斷購入,然後再以私人名義寄回台灣,而後販售),已構成侵犯Disney的權,意指不合法?! 那為什麼有些代購網站可以大辣辣的賣很多不同品牌的商品且Post其商品照片、商品敘述,那些也算是不合法嗎? 律師會建議我可以怎麼避免? 不要以公司名義登記販售?

    我過去以為的是,只要購買正品轉銷售,都算是商業法裡的灰色地帶,不構成侵權,所以是我的認知錯誤?! 或是有特殊情況?!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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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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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的部分,平行輸入是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至於著作權的部分,若您們是以代購的方式,基本上是否會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有爭議,另要注意的是,網頁上的照片,要注意有無侵害著作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