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繼承共同持有疑問

-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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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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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長輩過世留下一間房子,長輩遺囑交代由5個子女與長孫繼承,並且把房子登記在長孫名下,不過長孫目前有再與友人投資其他房產,是擔保人之一,擔心會有風險所以討論後由其中一位子女登記,但是由於其他子女身上處於負債正被銀行每月扣除三分之一薪資,名下無法有任何不動產,無法直接去登記共同持有房子。
所以想詢問是否可以將房子登記其中一位子女名下,但是有法律認定的契約可以證明登記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的房子為6人共同持有這類的約定,持有人不可以在其他5人未同意下進行任何投資行為。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房子登記在女兒身上,但女兒已經嫁出去,若是之後過世房子的繼承權會如何歸屬,女兒與前夫有兩子,再婚對象也有一子。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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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該房屋的部份,可以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也就是由所有人成立一個協議,約定雖然為共有,但是借名登記在某人名下。不過因為我國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看法很保守,難免日後發生爭議。
2、另外一個方式,就是在債權人發現該屋持分狀況前,先行辦理信託登記。且不得僅是單純將財產信託登記,而必須實際上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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