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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共同持有疑問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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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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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該房屋的部份,可以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也就是由所有人成立一個協議,約定雖然為共有,但是借名登記在某人名下。不過因為我國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看法很保守,難免日後發生爭議。

    2、另外一個方式,就是在債權人發現該屋持分狀況前,先行辦理信託登記。且不得僅是單純將財產信託登記,而必須實際上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開房屋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