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測值0.21,屬公訴罪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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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5 15: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1-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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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依該條規定可知,除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該條第1項第1款)構成公共危險罪外,若酒精濃度未達前述標準,但甚為接近且有肇事的結果,還是可能會遭警方以該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該條第1項第2款),由檢察官調查後決定是否起訴。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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