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律師信要求因介入婚姻要求賠償
- ch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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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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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為因工作關係2011年11月認識黃小姐(到職),因當時她前夫外遇所以有開導他,且黃小姐2012年間也因為與前夫無法持續故已離婚收場,為當時因黃小姐為我所屬員工及親友介紹認識推薦來公司上班,故私下諸多照顧,且也有Facebook黃小姐間舒發情緒,但因黃小姐離婚後因考慮家中父母照顧故於2012年6月離職,至此已無跟黃小姐有任何連繫,甚至也將她Facebook好友刪除,迄今已無任何聯繫,但是今天收到黃小姐前夫寄來的律師信(2/7寄出)要求出面討論賠償事宜,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因為我也忘掉到底Facebook當下有討論過什麼,因為平常我就愛開完笑不知內容是否被誤解,今天有請同事跟黃小姐連絡過得知他前夫因為也被外遇對象前夫提告,且敗訴故現在只要跟黃小姐有交流的人他都想要求賠償,請問我該怎麼辦??
- 李佩珊 (李佩珊律師(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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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0 18:00 最後編輯日期:103-02-10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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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無須理會對方所寄發的律師信。依您所述意旨,顯見對方想要主張您侵害他的配偶權,在此須考量者,1.須在對方與黃小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須您與黃小姐間有不正常的交往情況(諸如:擁抱、接吻或性行為等)、3.未罹於損害賠償的兩年時效。倘若您與黃小姐間無任何上述不當行為,對方自難以此為由主張您侵害他配偶權。
至於黃小姐部分,倘若其未曾同意對方使用其臉書帳號,何以對方可以取得上開對話內容,若是其前夫以不當手法侵入黃小姐電腦的臉書帳號,黃小姐還可以對前夫提告,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指教、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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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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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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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該是主張於婚姻關係中侵害配偶權 這部分民事賠償只要能夠證明逾越男女社會交往程度 是有可能成立的 不一定要能證明到有通姦行為 這跟刑事通姦罪處罰沒有必然關係 2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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