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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問題~

  • 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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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0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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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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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0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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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訴請法院改定監護權內容,南方的行為會成為法院判斷依據之一。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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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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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現在您們監護權是屬於共有的狀態,雖然由男方"扶養",但是確實如您所述,因為扶養撫養費認定是不一樣的,所以即使由對方扶養,仍會有撫養費的問題,您現在每月支付,基本上是符合法律規定,也是您身為母親應盡的義務

    2.不過如過對方阻撓探視,你有有定期付扶養費的話,是可依照民法105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改定.而條文規定內容如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所以顯然他阻撓你的探視,是有構成上述規定,所以您可以提出改定,法院會斟酌的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謝曜焜 (謝曜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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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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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妍:

    一、    探視權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才有。協議書上既寫「雙方共同監護」,則應該沒有所謂「一方有探視權」的問題,。

    二、    離婚後,夫妻對子女扶養費仍須共同承擔,各1/2。

    三、    前夫不讓你看小孩,你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夫不得阻撓你的探視。

    四、    謹提供意見如上,請參考。

                               謝曜焜律師

    電話:02-2708-5881、0939-28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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