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原本出租時,雙方有簽一年租約(月租1.8萬),後來因嫌麻煩,而沒有再續約(目前已出租四年)。後來與租客關係並不好,水電瓦斯拖繳不說,租金也是至少都拖十天以上。今年6月想收回房子自住,也已在4月初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返回房屋。租客卻開出,4-6月的租金不繳納,還要退還一個的押金(當初給租客方便,沒有收到兩個月),最後再附帶要求5千元的搬家費。不願給人白吃白住還可能要負擔高額的水電瓦斯費(各已拖欠近萬元,已近押金金額),請問該如何處理?
如果委任此類案件,可能要多少費用?寧可給律師也不給租屋蟑螂!
您好!既然變成不定期租約,您已經不能任意終止租約,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您必需先找到終止租約的事由,才能請房客搬離或提出遷讓房屋訴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簽約的確非常重要,你選擇【後來因嫌麻煩】逃避麻煩,結果是後果更加麻煩,盡量再跟房客溝通看看,如果房客不同意你的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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