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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債務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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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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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有人是可以就其持分辦理貸款,並且可以拍賣其持份,此部份不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

    2、倘偌其他共有人偽造簽名辦理貸款,則確實構成違法.

    3、本文建議您應該先釐清法拍的究竟是持份還是整個動產.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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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3 13:28 最後編輯日期:103-06-0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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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據此共有人依法本即有權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進行融資,至於其後法院拍賣該應有部分時,因該動產乃為共有,基本上未必即會有人願意承買,再者,有人承買時其他共有人也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故而若您覺得該投標價合埋亦可行使優先承買權把其應有部分攔胡買下,如此即不會有流入他人之手之狀況發生。

    刑事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並不須使用到其他共有人之名義,基本上應不致有冒用名義而涉及偽造文書之情事。

    民法第819條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