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仲已與承租租簽立租賃契約,但遲未將押金匯出?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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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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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當初委委託仲介代理出租物件,有無製作「委任契約」並且明訂仲介費用及仲介服務範圍,雖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契約的成立非以書面為必要。但為了避免紛爭時,若能提出清楚的文字證明契約內容,即可快速的釐清事情對錯。若仲介未依照當初契約內容履行,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履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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