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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解雇權

  •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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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6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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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問,因勞資糾紛,現在有問題,就是我主管有沒有權解雇?
    則請教:
    1.他有權命人事依他指示解雇我,可見其職位大於人事,則是有解雇權?
    2.他若有解雇權,則可證明也會有僱用權嗎?(因後來有答應讓我回工作,我要證明他有僱用權)


    勞煩了,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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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6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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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法律上雇主(公司)並不具有任意解僱員工之權利,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否則雇主(公司)亦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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