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ochiou,您好:
你提出的說明中主要的還是家庭成員間相處的問題,這些互動上的應對進退並非法律所能夠過問的。
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應該在遺囑上,
民法上所定的遺囑類型甚多,民法第1189~1196條參照。
而當中如果立有兩份以上的遺囑,則前後遺囑內容相衝突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1120條參照)。
故這邊建議您,在立有兩份遺囑時,務必確認內容及簽立時間上的順序,以確保遺囑能達到你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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