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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提前解約

  • S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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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5 09:23 
  • 文章人氣:7069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我有一只加盟合約。因不堪虧損,想要提前解約
    我會先跟總公司溝通,但若需要的走到訴訟。有下列問題想要確認 :
    1. 合約規範,未經總公司許可,不可自行結束營業。否則會有5倍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為100萬)。請問有任何方法可以訴訟與結束營業同時進行(例如繳交一定保證金額)。不然訴訟期間拖太久,便失去提前解約之目的。

     

    2. 提前解約訴訟,只能從合約無效的觀點進行嗎? (民法247-1)。有其他方法或法條嗎 ?

    感恩...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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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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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Scott您好,

    一、繼續性質之合約,應為終止契約而非解除契約

    二、建議您先將契約律師審閱,會比自己檢閱較為周詳。

    三、可以先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與總公司溝通終止契約。進入訴訟曠日廢時,平均一審是一年四個月。

    四、可以嘗試主張情事變更條款,避免或降低違約金之給付: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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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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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確定違約自行結束營業之後,才會有給付違約金的問題,因此本來就是可以分別進行的。

    2、詳細的權利義務仍必需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加盟契約作判斷,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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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5 10:09 最後編輯日期:103-07-25 10:14
  • 文章人氣:394
  • 個人積分:405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關於你想與加盟店終止契約,柯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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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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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有的人會先發制人搜證主張總公司違約,但這樣比較沒有誠信(笑)。

    二、如果坦承自己違約,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但是這就變成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了,也有法官認為沒有過高而不減或是減一點點的,這種情況只能傾盡全力去降低傷害了。

    三、違約金過高的酌減實務上有二種見解,一種是法官職權酌減,這是多數。第二種是你要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這是少數,但這樣的少數在成長中,你不會知道你會遇到那個法官。

    四、若是自己的因素要結束合作關係,可考慮好好談談,要考慮對方損失及感受,才有坐下來談的可能。

    五、不同的契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著加盟契約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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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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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加盟契約內容為何?有無解除或終止條款?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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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6 22:46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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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加盟契約內容為何?有無解除或終止條款?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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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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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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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加盟契約內容為何?有無解除或終止條款?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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