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支票報遺失結果變誣告!!

支票報遺失結果變誣告!!

  • 無言中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29 00:15 
  • 文章人氣:884
  • 個人積分:2
  • 各位大律師:

    本人因為借了朋友一張支票,結果該歸還的期限內他搞了失蹤,讓我一直聯絡不上人,不懂程序的情況下,一心只想先保護自己結果向地方法院申報支票遺失,結果變成誣告需要到地檢署開庭,請問我該怎麼辦,從沒有前科的小弟,誣告對我來說真的覺得好沉重,還得讓自己的人生背上一個前科的汙點,真的好難過!

    如果真的有罪,我會面臨怎樣罰則?!還請各位大律師替小弟解惑...感恩不盡!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29 09:51 
  • 文章人氣:318
  • 個人積分:110792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誣告罪會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件是否會成立及將來之訴訟方向,均對您影響甚鉅,應與律師協商後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29 10:26 最後編輯日期:103-07-29 10:33
  • 文章人氣:271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明知票據遺失而謊告且辦理掛失止付,則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的牽連犯,依較重罪的後者論處。本件建議您可尋求律師協助爭取緩起訴處分,設法降低可能之傷害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29 17:34 
  • 文章人氣:307
  • 個人積分:10196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