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及贈予問題
-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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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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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公公與婆婆已離婚,並於大陸有過一段婚姻(現已離婚),先生三兄弟由婆婆撫養長大,多年前公公贈予先生100萬元(有匯款至先生戶頭的記錄),先生將其拿去買房,公公也同住,但房貸、管理費、水電瓦斯...等費用皆未共同負擔,現今因同住的大伯有債務問題所以將房子賣掉,現公公要求先生必須歸還當初贈予的100萬,且必須與他同住,否則要告我們棄養,但公公在大陸有工作,每個月也都有2萬利息收入及勞退,因生活習慣不同,所以才想與公公分開住,先生有允諾公公說會幫他租房子且每月給他生活費,但公公不要,堅持要與我們同住,最近寄存證信函給先生說若不還100萬就要提告,請問這樣有構成棄養嗎?贈予給先生的100萬必須歸還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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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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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先生有在扶養公公(不論是給付租金、生活費、代繳費用等都算),或是公公本身有財力無需扶養,則不會有遺棄的問題。亦無法撤銷贈與。
2、倘若您的先生年幼時,並沒有受到公公的扶養,則另外可以以此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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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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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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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則上如曹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如您公公在先生唸書時有出教育費,則較難主張免責,最多可主張減輕。
2.公公大陸也有家庭(已離婚),也可能只告您先生棄養,但不見得會成立,
如曹律師之說明。
3.是否可以撤銷贈與與公公自己目前有收入無關,應視當初是否贈與有附負擔,
或可認定先生未盡扶養義務。
4.不能透過打官司脫離父子關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第 412 條 (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第 416 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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