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 大家好
小弟在外租屋,有承租一個地下B2的停車位,
前日因天花板露出不明腐蝕液體(廁所管線?消防管線?)
導致車子烤漆嚴重受損,告知管委會要求他們處理並賠償,管委會有先做一些應急的措施,但是總幹事卻說他們還沒有跟建商點交公設,所以公設漏水,他們管委會不負賠償責任,要我去跟建商求償或是請管委會代為求償
請問律師先進 管委會是否能用未點交當理由 逃避對公設出問題的一些賠償責任呢?
如果我要提出求償 請問是向管委會還是建商? 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呢?
PS.社區屋齡約5年 目前房東也在跟管委會協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