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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與探視權

  • 憂心的媽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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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5 10:04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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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與前夫已於七月離婚 小孩監護權歸我 上頭註明共同負擔孩子教育費

    但前夫只買了奶粉尿布外 心情好匯個一兩千 沒有負擔其他

    離婚時 除了買奶粉尿布 每個月給我們一萬 也沒有負擔過其他任何東西

    孩子的衣服等等很多生活必需用品都是自己準備或是媽媽準備給孩子

    離婚這段期間前夫一直有和我聯絡 試圖和好 但已表明對他已沒有感情 重心在孩子

    我目前沒有外出工作 專心在家顧孩子 有在做網拍 剛起步不是很穩定

    但家裡經濟狀況還OK 家庭環境也OK 家人並無不良嗜好

    我和孩子跟媽媽住 媽媽也是在家工作 爸爸目前也還在工作

     雖沒與爸爸住一起 但一家人感情還算融洽

    會一起出去吃飯 爸爸也會來家裡看孩子 叮嚀我要好好教孩子

    前夫媽媽住都市 天天簽六合彩 照顧前夫姊姊的孩子

    前夫兩個姊姊在關 一個姊姊也沒工作 感情生活混亂

    前夫爸爸住中南部偏遠山上 前夫與前夫爸爸住 前夫於中南部工作 上班休假時間不一定

    前夫雖然薪水比我多但家裡只有前夫一人在工作

    前夫爸爸與前夫都愛喝酒 抽菸 吃檳榔 罵髒話等等 壞習慣很多

    前夫每天都會傳訊息給我 由於放假時間不一定 每放假就說要回來看孩子或是找我們出去

    由於孩子還小 才九個月 他也沒有辦法獨自照料 所以由我陪同

    之前未離婚時 還曾發生我在樓下煮副食品 前夫一人無法安撫哭鬧中的孩子 還罵孩子神經病

    實在不想與前夫有任何牽扯 尤其是這樣每天傳訊息打擾我

    不回他又不行 不斷的傳 情緒不佳就威脅我要帶孩子走 要爭取監護權

    我並沒有阻止他探視孩子 只是希望兩人能做來來好好談好要怎麼探視

    而不是這樣隨時隨地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並無提到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我也不想一直與他有聯絡 每天一直傳訊息一直打擾我

    我也有試著好好和他溝通 約定探視時間方式等等之類 但他不願意和我談

    我究竟該怎麼做? 是否能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我的問題?

    一直傳訊息打擾我 有時候回覆的話 他聽不慣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我欺騙他等等之類

    或是我要算計他 讓我非常困擾也非常害怕這樣算是精神傷害嗎? 可以告他嗎還是?

    若是他與我爭監護權該怎麼辦呢? 我該準備什麼? 律師費用? 

     

    11/27新增:

    依我目前經濟能力 倘若他與我爭取監護權 我該怎麼應對? 該如何蒐證他不適合養育孩子?

    我住新竹 有哪位律師可以先免費諮詢的嗎? 關於一些細節的部分 和律師費用等等

    每天面對他時好時壞的情緒 很害怕 無助 不知道該怎麼辦 希望有律師能幫幫我:'(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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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5 10:15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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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如果當初離婚時沒有詳細約定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具體內容,雙方也無法協議的話,可聲請法院裁定,而依你所述對方的素行和家庭狀況,可在法院程序中具狀詳細論述後,請求限縮對方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等,詳細部分可再參考這兩篇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扶養費部分,對方不付,應併同探視程序中請求,不管是過去應付而未付,以及將來部分,都可一併主張,以補足當初協議書未詳細約定的所有事項,以避免後續再生紛爭


    至於對方的辱罵等行為,具體內容和頻率如已經達到侵權行為的程度的話,也可起訴請求賠償,以及禁止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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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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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及家庭暴力,建議可以報警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探視的部份,只要不要故意拒絕,倘若對方有意見,由對方提告處理。

    3、應該就訊息等事證保留證據,以利日後訴訟之用。

    4、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會談時間。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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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5 14:58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5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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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與前夫離婚並未約定探視子女的方式,而您前夫又不固定時間來探視子女,使您不堪期擾,此時依民法第1055條,您可向法院請求定子女之探視方式,以確定您前夫探視子女之日期、方式及時間。

    2.關於扶養費部分,您就已支付之部分,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您前夫請求返還,在未來應給付之部分,則可依您與前夫間之契約,請求給付之。

    3.您前夫一直傳訊息打擾您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您欺騙他等等之類,或是您要算計他等等,可能已構成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家庭暴力,此時您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再為此類之行為。在民事部分,亦可能得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