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無人傷亡.和解無成的後續問題請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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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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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無人受傷,並未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但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且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您可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2. 您可向對方請求費用包括車輛毀損之維修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理論上必須要提供報價單或維修證明,因為建議以照片找2家以上的車廠鑑價。除車體損壞外,若因修理車輛衍生出的代步費,如計程車費用,亦可一併求償。
3. 不一定要在事故發生地點調解,若是在戶籍地所在法院提告亦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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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10:03 最後編輯日期:104-01-0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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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您好,事故地在台北,若被告也居住在台北,則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若想先尋求調解一途,則沒有管轄地之限制,以您方便的地方(例如台中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為主即可。至於車禍肇逃的部分,對方是有刑責的,若欲對此部分提起告訴,則必須以犯罪行為地即台北,向台北地區的地檢署作為管轄地(依區域又劃分為士林地檢署、板檢以及北檢等),詳細情形必須要進一步看過您的證據例如車禍現場事故圖才能分析訴訟策略。如有進一步的需求,歡迎您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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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這個機會為您服務,百珊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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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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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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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刑法 185-4 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問題回覆如仍存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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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6 23:27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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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38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手機號碼可加line或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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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關於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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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車在行駛中被撞.對方肇事逃逸,無人傷亡.車燈損壞.保險桿損傷.且因此造成工作損失!
有報案,警方協尋到人,有過一次在當時報案的警局協調,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對方不賠保險桿部分[因我方是請私人處理,無法開單據,但有保險桿被對方差撞後的照片{當時員警沒照那麼細}]
請問如我方要提告的話該有什麼後續動作?
或者要怎樣要求對方賠償的辦法?
如要再一次調解的話調解委員會地點一定要在事故地點附近的調解委員會嗎?
因我們是住在中部.事故地是在北部.可要求對方過來中部調解嗎?
謝謝
貳、律師回答如后:
一、只有車損沒有人傷的話沒有刑事的問題。
二、民事部分:
(一)車損可能會有折舊的問題。
(二)工作損失部分:曾有判決認為僅車損不得請求工作損失者,參考判決摘要如后:「又原告僅係受有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毀損之損害,並未受傷,此為原告所自承,則原告另請求因受傷而支出就醫交通費5,000元、無法工作損失4,500元、收驚1,000元之損害,自亦屬無據。」。
(三)管轄部分:如果是民事訴訟,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但調解的話你如果在中部聲請調解而對方願意來也是可以(調解要雙方同意才會成立)。
(四)規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參、本所承辦車禍案件勝訴經驗:
v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案由公共危險等案件,移送意旨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致人於傷逃逸等罪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7V0號不起訴處分。
v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v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v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過失致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8V號,(車禍、和解)附條件緩刑。
v車禍二人往生案由過失致死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v7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v8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v車禍案由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刑法第284條前段、185條之4第1項前段),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4V6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v車禍案由過失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v6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v車禍案由公共危險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8v4號不起訴處分。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38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手機號碼可加line或掃描
?);市話:02-28717475;
詳談方式:LINE語音、視訊或來辦公室: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近天母農訓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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