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家晚安:
小弟當初和合夥人因私人因素拆夥,對方同意,並留下字條證明,"拆夥後不再付經營責任,並不需支付租金"。但因當初房租簽約人為共同簽約,押金為共同支付,此筆費用我有付款,並且在拆夥時有要求合夥人歸還,但合夥人因故未歸還。
開店後,經營不善,先前合夥人不付房租給房東,且房東找到我這裡來,要求我出面處理,並支付此費用,或是請我告知先前合夥人,請他清空房子,以便出租給下一位房客。否則他將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我出面。請問,我有哪些做法可以執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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