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子 幾天前已和解 但事發已過一年 請問這樣還能再重新提告嗎?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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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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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之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本案中您已於一年前提告,若根據和解契約書之內容在加害人履行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後(例如給付一定之賠償金額),您必須撤告,除非當初簽訂和解書時您有被脅迫、詐欺等情事,即可得撤銷該和解契約,不過如無上述情事,則依據契約嚴守原則,您還是有撤回告訴之義務。(當然,如果契約上僅約定放棄其餘一切請求 等不確定字眼時,則另當別論)。若您目前想要毀約的原因是因為對方未履行其給付義務,則只剩下強制執行的問題。回答不盡之處,歡迎來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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