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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認領

  • 馬偉涵 (m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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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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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29號
  • 律師您好,

    請問生母拒絕生父認領小孩,生父也簽署放棄認領同意書,是否代表生父與孩子並無法律關係?未來生父無權爭取小孩的監護權,而媽媽有權利拒絕生父探視孩子。

    假若讓生父提供孩子生活費,是否表示有撫養事實?將來生父可否依撫養事實而再提出認領監護權訴訟

    謝謝您的回覆!

    一、時間線若為:出生→簽放棄認領/否認認領→提供生活費

    1、認領經否認即無從發生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之效力,嗣後之提供生活費,因生父先前已表明放棄認領,原則上可解釋為民法第408條第2項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也不會再生認領效力。

    2、承前,不得再為認領聲請改定監護權

     

    二、時間線若為:出生→提供生活費→簽放棄認領/否認認領

    1、如生父提供撫養費時,生母並未拒絕,即無否認認領,而婚生子女之身分即因該撫育事實而形成,無從消滅,生父即得主張改定監護權或行使會面交往權。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至撫育費用亦並非不得豫付,倘
    依據卷附被上訴人之親筆信函,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早已有豫付上訴人出生
    後撫育費用之事,則依上說明,自非不可視為認領。」(最高法院44台上1167民事判例要旨)

    2、此時可將該同意書解釋為協議由生母行使負擔親權,但會面交往權之放棄違反法律規定且不符未成年子女利益而無效。此時生父雖得依法聲請改定親權,但若非生母有重大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聲請大概都不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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