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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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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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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股份買回的部分有法定要件限制。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避免違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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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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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殷竹 (cathy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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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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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56號
  • 江小姐您好,

    關於股份買回的限制規定以下提供公司法相關法條供您參考,

    第 167 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別股)、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
    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
    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
    公司之債務。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
    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
    登記。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
    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
    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
    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 167-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另外關於您需要的合約範本,本所備有“股東協議”,"認股書“...等相關中英文商務合約範本,供您參考,歡迎來電詢問。

    和律法律事務所 0910307301林殷竹律師   0927272925郭秘書  
    yinchu3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