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夫妻協議,此內文及方式是否具法律效力及開庭證據?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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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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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與對方因爭吵預立離婚契約,因為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仍屬無效,即使雙方預立離婚協議書,只要其中一方不願離婚,而拒不配合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仍然無從發生離婚的效力。此外,契約子女監護權之項目,因必須在離婚時,夫妻雙方依照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出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方式,故即使已於契約中約定若將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某方,也不足以保障該方離婚後一定能得到監護權。
2.雖該契約無法有所法律效力,但訴請離婚時,可作為雙方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的證明,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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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示您寶貴意見。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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