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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之交屋買賣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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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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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還沒有交屋,可以要求屋主將漏水狀況修繕完畢之後,再交屋。倘若已經交屋,可以與前屋主協調,看看由誰修繕,並且要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

    2、倘若該瑕疵無法修繕,才能請求減價。

    3、可以要求減少仲介報酬。(動產說明書不實)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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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0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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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小蘇,

    一般的瑕疵擔保的期限的確是六個月沒有錯,但是如果係「不能即知之瑕疵 」例如本案中可能因為在搬進去屋子後六個月才能知道房屋漏水的問題,仍然可以主張瑕疵擔保主張請求減少價金,至於仲介是否須連帶負擔必須視您當初與仲介簽訂的契約而定,若仲介目前願意居間協調的話建議先不要與其鬧僵,但如果協調不成屆時您可以將仲介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其應負連帶責任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