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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紛爭

  • 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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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0 22:56 
  • 文章人氣:633
  • 個人積分:14
  • 我的房客是一對夫妻,103年7月簽約時夫妻都在場,但僅以女方為承租人簽約,不過爾後的房租都是男方付。

    自103年12月起男方開始不繳房租,104年2月夫妻吵架,不久後辦理離婚離婚前男方叫我幫他開門,我開門後即離開,事後老婆說家中財物失竊已報警,責怪我不該為男方開門,因簽約人是女方,她說我未經同意即為男方開門是入侵民宅,因此拒絕繳納房租,說要等法院審理。我不清楚在這件訴訟裡,我是被告還是關係人,因女方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她有報案,我等了5星期也沒有任何傳喚,不過基於簽約時對方兩人都在場,且房租都是男方在繳,女方也沒有通知我不得為男方開門三個理由,我不認為我入侵民宅會成立。

    我於104年3月23日寄出存證信函租賃地與戶籍地給女方,要求其繳清積欠房租,並於4/10日前搬離,該租賃處將於4/11起斷水斷電進行整修。寄到戶籍地說查無此人,寄到租賃地的有取得回執聯,但女方仍擺明不搬離也不繳錢。因此,我於104年4月向板橋地院提出民事訴訟

     

    現有問題如下:

    1. 既已提民事告訴,是否仍可繼續催討房租?可被法律接受,不致變成騷擾的催討頻率是如何?

    2. 每天早上7:30分按10分鐘的門鈴,但對方全無應答,可能在家也可能不在家,如此是否會被法律認為是一次催討?

    3. 在門外貼一張A4紙張,上書”林小姐,妳已逾四個月未繳房租,請儘速繳納”如此的催討方式是否可被法律接受?若直接寫在大門旁的牆上呢?

    4. 我可否如存證信函所聲明,對該址斷水斷電?若強制罪成立,一般法院判例是否會有罰鍰以外的處罰?若斷水斷電對方仍不搬,房租又該如何算?

    5. 因女方自簽約起9個月來從未繳過任何一期的房租(都是男方繳),存證信函寄到身份證上的戶籍地也說查無此人,我是否可對女方提詐欺告訴?

    6. 除了契約中載明4/11起的雙倍房租外,我也於狀紙中要求30000元的精神與時間賠償以及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請問還有哪些我可以主張的權利?例如5%的利息

    7. 可否在提出民事告訴時,同時又申請支付命令

    8. 一般民事案件首次傳喚時間是多久?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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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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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催討,但是手段必須合法,頻率不可過高。

    2、基本上算是一次。

    3、可以,但是必須用詞中性無影射侵害名譽之虞。

    4、要求遷讓房屋訴訟中,就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仍占有房屋不當得利。至於斷水斷電的部分,不建議,倘若仍要為之,應該以存證信函簡訊、貼公告等盡量通知對方。

    5、因為其前配偶有為其繳納,故而不會構成詐欺罪,建議不要任意提告

    6、該案倘若未曾請律師協助,建議應該至少由律師協助撰擬狀紙。(此類訴訟沒有精神慰撫金)

    7、同一案件不得重複聲請支付命令

    8、大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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