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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及成年處分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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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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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一、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不區分年齡,五年內再次施用毒品就是「二犯」,須依法追訴處罰,不會再送觀察勒戒

    二、檢附少年法院研究意見供您參考。

    會議次別:94 年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18號

    法律問題:行為人甲係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因第 1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完畢,嗣經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後。若在5年內,甲已年滿18歲時,第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之規定,其處遇程序與第1次犯者同。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視為再犯,應依法追訴。

    研究員研究意見:

    甲說:視同第 1  次犯者。

    因行為人甲第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經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之規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基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避免少年社會標籤化之目的,甲在5年內,已滿18歲時,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時,其第1次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之規定,視同未曾受該宣告。故甲於年滿18歲後再犯該罪時,應視同第1次犯者。         

    乙說:應為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而制定之特別法,凡依該條例規定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即屬再犯。不因行為人第1次犯施用毒品罪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5年內於其已滿18歲時再犯該罪,而有所歧異。

    審查意見:採乙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案件處理程序言,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否則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可優先適用者,則少年每次施用毒品為少年法院不付審理裁定後,因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均係「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規定有關少年部分顯為具文,無適用之餘地。且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既規定犯第10條之罪,並未區分所適用者為刑事程序或少年保護程序,均應有其適用。

    研討結論:甲說:1 票。

              乙說:28  票。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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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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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9 13:06 最後編輯日期:104-05-1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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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房佑璟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心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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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應該是會判徒刑對嗎?

    易科罰金以及易服勞役又是怎麼的辦法?

    對前者略懂,後者不清楚,

    懇請解答,謝謝!

  • 陳心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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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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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一、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不區分年齡,五年內再次施用毒品就是「二 ... (恕刪)

    所以應該是會判徒刑對嗎?

    易科罰金以及易服勞役又是怎麼的辦法?

    對前者略懂,後者不清楚,

    懇請解答,謝謝!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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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9 14:25 最後編輯日期:104-05-1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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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將來如果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刑期會在2月以上3年以下,視個案而定。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法條規定該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而法院又剛好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時,依刑法第41條規定,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有權利決定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翻成白話來講,就是「繳錢就好,不必關」。 所謂易服勞役,是指法條規定該罪可以判罰金,而法院也選擇判罰金時,如果繳不出錢,依刑法第42條規定,可以勞動代替罰金之執行,但須注意,易服勞役是需要「進入監獄裡面」作工作服勞役的,翻成白話來講,就是「出力就好,不必繳錢」。但是施用第二級毒品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並無罰金刑,自然沒有易服勞役的問題。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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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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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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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您好:

    準確來說,施用第二級毒品如果不是累犯情形,以台北地院最近3則判決為例(104簡第979、104審簡707、104審簡691),大概判3-4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會直接判處罰金刑,當然沒有易服勞役問題。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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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心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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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您好:

    準確來說,施用第二 ... (恕刪)

    那現在易科罰金的算法是怎麼算?一天判最多到最少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