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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約能收回押金及保證金嗎

  • Cher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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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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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商場內租了花車攤位, 租期為一年(今年10月5日到期),
    因無暇經營想提前解約並想拿回押金, 及經營保證金

    合約書大致內容如下:

    商店街租賃契約書暨管理公約

    第一條:
    租賃標的物及使用範圍:
    XXXXXXXXXX

    第二條:
    租期
    自民國103年10月6日起至104年10月5日止, 計一年0個月。

    第三條:
    租金押金約定
    1.租金:每月新台幣五千元整。自甲方交付本房屋時開始給付,乙方應於每月6日給付當月份租金,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金。
    2.押金:新台幣一萬元整,乙方依約交還本件房屋且繳清水電與管理費後,由甲方無息返還予乙方,此項押金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作為房屋租抵充之用。


    以上是我的合約書內容,但未提及到提前終止租約是否會扣押金
    另外商場有另跟我收取一萬五千元的經營保證金,只說退櫃時會退,只有開收據未立在合約內容。

    想請教各位律師, 這兩筆款項我是否能拿得回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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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02 00:37 最後編輯日期:104-06-02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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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問題是承租人有權利提前終止租約嗎?

    雙方所簽是定期租約,如果契約沒有明白約定雙方可提前終止租約,則需有法定事由(例如民法第424、430、432條等原因)或另外取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才能提前終止租約。否則,承租人任意提前終止租約並不合法,出租人可主張租約仍屬繼續,而可收足租約到期為止之房租,並不是沒收押金即可解決。因此,若承租人確實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終止租約事由,又想提前終止租約,最好能找出租人商量,徵得出租人同意雙方提前終止租約,才能減少損失及爭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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