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社團購買東西,我棄單賣家說要走法律途徑
- Jo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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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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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安!您好
我在臉書的社團看到喜歡的於是下單購買,而跟賣家溝通七月一日付款(金額2988),而到七月一日當天,我懷疑他的東西是仿賣品,所以拒絕購買,而我完全沒通知賣方,我想說不理會應該就可以,可是她臉書私訓我,請我盡快付款,她已代墊給廠商,而我依舊都無回應她,這幾天她陸陸續續傳訊息給我,我也都已讀不回,後來她傳說「妳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走我是可以走法律途徑的不相信妳可以上網查,人格信用就只有這些錢嗎?」她也傳了許多圖片告訴我說曾有人因為跑單而走法律途徑,或許我是不應該這樣棄單,可是當我產生懷疑時我也沒拿到物品難道不能隨時喊不要嗎?我一直認為非實體店面的網路購物,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可以反悔,也認為電子商務本來就有風險,沒有告不告的問題,想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還是她真的走法律途徑判定我?最後想請問她所傳的訊息人格信用就只有這些錢嗎?我滿受傷的,這樣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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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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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如果你不想買了,可以在物交付後七日內以意思表示告知賣方表示你不想買了,已解除契約。
建議你不要與對方爭吵(以免衍生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的問題),然後告知對方你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要求解除契約,並將解除契約的內容及他於收到通知後回覆的文字影印存檔。
你可以告訴對方已經將相關的資料存檔,並已經請教過律師確認不會有構成犯罪亦無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對方提告你也會根據商標法、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進行防禦。
如果對方提告(理論上僅能提民事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過我認為對方會提刑事的詐欺得利罪告訴),你可以先將這些文字存檔交給司法機關,應該不至於有刑事處罰的問題。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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