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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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10:24 最後編輯日期:104-07-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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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毀損罪必須將鞋子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您丟棄鞋子之情形是否構成上開情形? 刑法第354條毀損棄物罪係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係在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毀損罪追訴權時效係5年、95年7月1日後追訴權時效增為10年。 但是刑法第354條毀損棄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係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期間已過,您不用擔心。 您已與對方和解,民事上不用擔心,就算未和解,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知2年)已經經過,您只要時效抗辯即可。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張衞航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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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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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張 的發言內容:
大約10年前左右,我於高中時期與人爭執,因此我將對方鞋子丟棄,有攝影存證,而當時學校老師與教官 ... (恕刪)
您好!
一、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確實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構成要件。但因刑法第354條係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57條參照),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若被害人未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即不得追訴處罰。換言之,現在即使被害人對您提告,國家亦不能對您追訴處罰。
二、既然您曾與對方和解,建議您告訴他當時已經和解(表示不再追究),現在也不能追究了,請他停止散播此事,以免損及您的權益。
以上法律意見,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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