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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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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1:54 
  • 文章人氣:638
  • 個人積分:12
  • 有親密對話,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對方用對話內容斷章取義認為我與她先生已發生關係,我故意破壞對方家庭,導致她輕生等等向我索賠(已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他給法院的證據是對話紀錄,但是電子檔形式的不是截圖,還有合照,但並沒有特別親嘴誇張照等等。事隔兩年,當初我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保住飯碗才會跟他有對話、出遊等,但我並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雖然當初女方不聽我鬼話解釋,但也說不會找碴,我信她了所以銷毀這一切噩夢相關東西。怎知男方突然沒了工作(原本我與男方同一公司,男方事後換工作),女方可能覺得失去經濟支柱還是怎樣我不知道,就突然告我要索賠30萬元。我只是大學生,半工半讀,一年所得也不到25萬,哪有錢給他,再者從當初男方1月說他太太知道了,我就再也沒跟他有任何交集,又經過這麼久,我根本不想給他錢,我當初已經負責了(本來是我離開公司,後來沒有),現在又來反咬我一口。在女方給法院的對話紀錄裡,當初男方有在1月份(民國102年)寫說:我老婆已經知道一切了。雖然事後102/05男方有寫下他違背家庭倫理等等內容切結書給他太太,但切結書內容並沒有提到我的名字。想請問:

    1.我可否主張已過兩年時效請法官不起訴?(有做過我們地方法律諮詢,當時律師告知那對話無用,因為是男方說給我聽的,原告一定會主張以切結書日期為主,原告送法院的日期是5月,所以無效!但當時因為匆促自己也慌張,沒注意到那張切結書上並沒有寫下任何關於我的名字資料,所以沒有詢問到律師否也可主張那張切結書無效?)

    2.我根本也忘記當初到底跟他聊了什麼對話,女方給法院的資料我也收到一份,我仔細讀了一次,發現左不過是聊公司聊家裡聊朋友,偶爾穿插一些愛你等親密甜言蜜語及稱呼彼此寶貝、老婆等等,而且是電子檔形式她有沒有改過我也不知道,那我是否可以主張對話紀錄可以修改,而且是斷章取義,所以不構成證據?而照片頂多就是兩人合照並不能證明什麼?

    3.假如對方拿出證明說對話紀錄沒有修改,我是否可以答辯說:那些甜言蜜語內容我都只是說著好玩,為了迎合男方保住我工作而已?因為當初我才大一,又要顧家計又要學費,男方是有權力叫我回家吃自己的,一切我都只是迫於無奈。

    4.若問到一些我真的忘記或者不利於我的事情,我是否可以說:時間過太久我忘記了,這樣會影響最後判決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兩年前的事情我已經受到教訓而且實不得已,對方現在還有請律師來跟我辯論,我根本請不起律師,煩請各位律師可以幫幫我。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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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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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切結書的部份雖然是該男的片面之詞,不過對方可以傳該男子出庭作證,因此單純的否認並沒有意義,還是必須提出對於我方有利的事證來推翻。

    2、迫於無奈而與對方親密對話之詞,恐太牽強。

    3、可以主張時效,不過對方可以提出是事後知道的就可以了。

    4、建議還是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超群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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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2:08 
  • 文章人氣:225
  • 個人積分:496
  • 律師評價:10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0號
  • 您好:

    1.建議您還是可作已罹於2年的時效抗辯,並作未侵害其配偶權之實質抗辯。

    2.如果沒錢請律師,建議您應儘速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看看是否有扶助律師可協助您打官司。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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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3 15:42 
  • 文章人氣: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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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佳,您好:

    婚外情案件法律上定義為侵害配偶權,求償依據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依第197條規定,時效是知悉時起算2年,且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故將來訴訟中妳會面臨二個難題,第一是如何舉證102年1月時元配已經知悉,如果能舉證,自然可主張原配之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而免負賠償責任,第二是縱使原配102年1月已知悉,是否包含知道實際對象即「賠償義務人」,原告律師一定會否認,仍須舉證。 本件因有長期親密對話紀錄,及出遊之照片,依目前法院態度,主張因懼於權勢而交往,恐不被採信。 訴訟必須要舉證,縱使妳單純否認或主張忘記,法院仍可透過其他一切證據(例如:先生、切結書、照片)來綜合判斷,況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尚有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並非主張忘記即可令原告敗訴。 如果無法聘請律師,可考慮連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但有申請資格限制,請參閱http://www.laf.org.tw/tw/a2_2_1.php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