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人惡意檢舉
-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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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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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本人為補習班主任,於去年12月與今年2月偵查隊員至本人上班調查檢舉案件,去年12月遭人惡意檢舉~對員工謾罵,不信任櫃台人員能力,對員工大小聲。而今年2月惡意檢舉~裝設監視器和監聽器,監聽器損害他個人隱私。另此人檢舉我兩個上班地點,照理說她是否只能檢舉一間?因近一年來已遭惡意檢舉近30次,各局處皆來關切,但檢舉到警察局實在是太超過了。我有線上或離職員工都可以作證,另我並無裝設監聽器,而監視器必須維護孩童安全。我實在是不堪其擾,已影響我的工作權和人格權。而警方在我的堅持下也將2月份案件送進地方法院有刑號案件,我為被告,但應該會直接結案。因為其檢舉案政府總是用個人隱私拒絕透露檢舉人,所以我該如何告他刑事民事,我想請律師寫訴狀並諮詢,請問有律師為這方面專家嗎?感謝。
- 邱小姐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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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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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若持續惡意檢舉,致影響您的權益,已經觸犯刑法169條第一項誣告罪,如無特定受害人,則可能觸犯刑法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以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該行為已經造成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使您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依據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您除對對方提起誣告告訴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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