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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沒有實質現金交易,是否可以成立?

  •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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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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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大約10年婆婆將先生名下房子過戶給大姑(做信託登記),並要求大姑簽下本票,名字給4個兄弟姊妹,當初過戶名義是「買賣」,但是先生並沒有拿到任何現金,現在婆婆往生了,先生想要拿回房子,是否可以主張當初買賣不成立?有什麼方法可以要回房子?這樣的買賣有效力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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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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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辦的是信託,則必須依據信託關係主張權益,應回歸有關於信託的約定,請詳述。

    2、倘若當初就是以買賣的方式處理,原則上只有請求給付價金的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柯俊吉 (柯俊吉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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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9 18:20 
  • 文章人氣:215
  • 個人積分:100
  • 律師評價:52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130號
  •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涉及幾個面向:

    一、若根據您的陳述,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信託』,則須依據信託法相關規定處理,因您陳述有限,無法進一步分析。

    二、若土地登記謄本上,過戶原因登記為『買賣』,根據您的陳述,視情況有可能構成所謂『借名登記』。依據本所過去處理類似案例,若能證明當初登記給大姑僅是『借名登記』,則有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為四個兄弟姊妹所有,重點在於充分蒐證,例如房子究竟是誰出錢買的、婆婆往生前誰在管理的等等,視個案情況會有不同。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蒐證程度,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細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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