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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該怎麼處理?

  • 洪櫻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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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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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我之前有販賣簿子

    被擄鴿集團拿去使用

    一件在水上今天收到申請簡易判決

    一件在朴子做完筆錄還沒有消息

    兩件我都有承認販賣簿子

    我不認識被害人 請問我該怎麼和解?

    我該怎麼做才能獲判緩刑

    如果一件判決了 另一件會不會變累犯?

    可是是同一個簿子 我該怎麼做?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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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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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於開庭時表示希望與被害人和解,請求移送調解庭。

    2、可以告知法院兩個案子遭到分開審理,請求併案。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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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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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同法第451條之1規定:「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基本上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表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你很有機會獲得緩刑。若你擔心無法緩刑,在偵查中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簡易程序之量刑協商、審判中亦可向法官聲請,由於簡易判決原則上不開庭,若要聲應儘快辦理。 另外,刑法第47條規定之累犯係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你只是一行為觸犯數個恐嚇取財罪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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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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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1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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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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