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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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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06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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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事摘要:

    我交付50萬的金額給乙,但是並未立下借據,後乙提議以她所有之寵物股份賺讓抵金額,我同意並立下契約契約如下:

     

    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寵物股份轉讓事宜,地址               (以下簡稱本店)事宜,訂立本件合約,條款如后:

     

    一、乙方擁有000寵物股份     萬元,其中    萬元於訂定合約同時轉讓甲方。

    二、甲方依持有股份比照乙方分配盈餘,按出資額比率分配之;如有虧損,亦按出資額比率分攤,雙方合作期間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費用自付)於100年9月31日前至本店地址現地查看,如不願轉過讓股份,甲方得取回投資金額,甲方不願前去則合約即成立。

    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憑。

    五、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

    七、本合約內未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契約書人 甲      方: 簽名+指印

                                                   乙      方: 簽名+私章

     

    其實我只想拿回我的50萬,但是卻因當時沒有立契約,錢也是直接拿給她的所以也沒有證據…只好答應簽這份合約,而後因為乙她不願意提供她擁有這間寵物店的股份合約,所以我也無從得知這間公司的真實性及營收…..。

    問題一:

    上面這份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還缺少了甚麼?是否應有甲乙兩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手機等資料?要有第三人在場嗎?我還有其他方法證明她有跟我借錢嗎?

    問題二:

    假如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那她要是其實沒有擁有這些股份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那我可以依據這份合約要求她還我錢嗎?

    問題三:

    如果照這份合約二的說明我可以在期限到時要求她還我錢嗎?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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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0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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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 

    常常有些客戶拿了一些簽署的合約來詢問,合約的內容漏洞百出讓人哭笑不得,你們雖然簽了合約但是事後如果不履行,光憑這份漏洞百出合約可以確保你的權利嗎? 如果有人想要賴帳,即便有合約,她還是不會還你錢,最後還是得起訴向對方追討。

    另外,如果沒有任何擔保,或先確認對方的資力,就算訴訟贏了,執行不到任何財產,那訴訟贏了也不過是換回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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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1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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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 ... (恕刪)

     後來我發現她其實沒有這些股份,那那這樣算詐欺嗎?她這些股份是她配偶的  而且她沒經過她配偶的同意就逕自要賣給我  或有涉及其他民刑事責任嗎??

  • 劉宏邈 (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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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1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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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恕刪)

    別人的東西可不可以賣?法律上當然可以賣,只要那個人同意,就沒有問題,如果那個人不同意,這時候才有違約的問題。所以你與對方將借款轉成投資款之後,你們之間的契約就發生效力,你是可以依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辦理股東變更或交付投資憑證等,如果對方無法履行,而發生違約情事,這時候你才能主張解除投資契約,要求對方返還投資款,或是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撤銷投資的意思表示,回頭請求返還借款,所以你這份契約上記載”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我認為基本上是對你有利的,應可證明你有交付借款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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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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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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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明法律、地政事務所主持律師為沈明顯律師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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