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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被要求收押金簽合約

  • 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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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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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請問如果一個未滿20歲的女生被公司要求簽合約~再收5萬6千元的押金~要離職了公司卻不退還該怎麼辦~

    還有該負責人並未說明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等到要離職了才說是入股費用~~但他的營登卻是獨資~這又是怎一回事呢~

    當初合約是寫說~甲方是公司~乙方是那女生~

    乙方繳交5萬6千元的費用來任本店的店長一職~時間未到離職要沒收5萬6千元~

    甲方會提供30萬元來交給乙方經營公司~但從未給過錢來買貨經營~~給的只是薪水~

    還有乙方上班時數超過10幾個小時~該負責人又說乙方是股東所以多出來的時間不算數~公司所有的出入帳全由甲方負責~乙方只負責告知甲方~由甲方來支付公司的款項~

    還有一條說~甲方提供30萬~但未來的6個月~若公司有虧損18萬左右的話~乙方得付全責~

    甲方還時常不開門營業~當然會虧損丫~所以乙方才想要離職拿回5萬6千元~

    沒拿到所謂的30萬還得付全責~還不能行使他口中所謂的股東權力~

    甲方要求乙方準時上班打卡~遲到扣錢~當乙方父母找甲方談時~甲方說~他是股東丫~不用打卡丫~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跟甲方要出勸卡時~甲方也不肯拿出來~還要乙方去告他~稱自己完全合法合理~

    重點是當初並沒有說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只說是一線負責人~

    請問~何謂一線負責人呢~

    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在這先跟各位說聲感恩~謝謝你們的回答~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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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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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雇主不得要求員工給付保證金,依同法第67條可處6到30萬元罰鍰,建議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開罰。 另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押金。 建議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若對方異議,可在訴訟程序主張押金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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