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界占用的消滅時效起算點及時效
-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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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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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鄰人在屋頂搭建防水遮雨棚,但已越界我家,鄰人認為未越界,因此我們向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初次調解,雙方同意請地政來做測量,若有越界情事--鄰人拆除;若無越界--我們補貼鄰人交通費用。以上協議,在調解委員會簽立了『約定書』。
請問 1.此『約定書』內容並未約定處理(拆除)時間,我們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還是10年或是2年?
2.地政測量後,等待通知再次開調解會的期間,鄰人突然搬走(房子尚未賣),推測應是想藉此閃避此事件,屆時若我們選擇上法院,應主張何種權利,時效上對我們比較有利?
3.時效的起算點是從我們『知其越界』開始算? 還是從新立約定書時開始起算?
-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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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謝林律師~
再請教:
1.我們在調解委員會簽立的是類似私人寫下的『約定書』,並非制式化的『調解書(調解筆錄)』,經詢問調解委員表示,測量後仍需再次開調解委員會有結果後,才會將資料送請法院核定(才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對方未再出席第二次調解委員會,等於無法簽立正式的調解書(筆錄),第一次的『約定書』是不是僅有私文書的效力? 僅能透過提起訴訟,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2.不管鄰人房子是不是會賣掉,我們是否均能對於妨害我們所有權的無權占有人提起訴訟,不受15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為了貫徹不動產登記之功能,所以已登記不動產之物權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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