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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占用的消滅時效起算點及時效

  •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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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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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鄰人在屋頂搭建防水遮雨棚,但已越界我家,鄰人認為未越界,因此我們向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初次調解,雙方同意請地政來做測量,若有越界情事--鄰人拆除;若無越界--我們補貼鄰人交通費用。以上協議,在調解委員會簽立了『約定書』。

    請問 1.此『約定書』內容並未約定處理(拆除)時間,我們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還是10年或是2年?

           2.地政測量後,等待通知再次開調解會的期間,鄰人突然搬走(房子尚未賣),推測應是想藉此閃避此事件,屆時若我們選擇上法院,應主張何種權利,時效上對我們比較有利?

           3.時效的起算點是從我們『知其越界』開始算?  還是從新立約定書時開始起算?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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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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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調解委員會簽立的若是和解書,那就是測量後確定越界後,可聲請強制執行,無時效限制。

    2.沒有區別,登記所有人仍是鄰人,仍可主張。

    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767條沒有時效限制。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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