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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案件

  • 凱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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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1 12:10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1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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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XX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372-xx號自用客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61巷`44巷之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貿然直行至上開路口,適告訴人並開騎乘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即遭張xx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

    告訴人並開因此受有左側股骨粗隆間部分骨折`肢體多處擦傷傷害.

    二` 案經告訴人(已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暨對方兒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張XX於偵辦中之供訴. 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全部.

    (二)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車之指訴.   

    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路口時,遭被告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受傷之事實.

    (三) 1.告訴人於偵辦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死亡證明書傳真影本1份.

    1.告訴人於104年3月23日因病死亡之事實

    2.告訴人(兒子)於104年5月18日以被害人直系血親身分提出告訴之事實.

    3.告訴人(兒子)自承告訴人開死亡原因為食道癌之事實.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3年8月1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確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備告張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那請問這算是被判什麼

    我朋友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