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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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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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共有人如果有分管契約,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以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才會受拘束(98年民法第826條之1增訂,改以登記為要件),若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就必須受分管契約拘束。 在共有的土地上蓋房屋要取得土地共有人全體之同意(98年修正前民法第820條規定),若未取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擅自占用土地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未同意之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 由於占有人是向其他共有人購買應有部分,買賣契約與你們無關,當然不得向你們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遑論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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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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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有處理這方面土地的問題,但是你的問題有一些複雜,需要注意一些問題:
一、讓渡書雖為長輩所簽立,但是你們是繼承人,必須承受讓渡書之拘束,所不同的是這裏的時效問題,你可以主張時效已過,拒絕陪同辦理過戶,這個沒有問題。
二、可是對方雖不能過戶,但是有占有權源,你們是繼承人,無法主張拆屋還地,這個訴訟上你要打,依我的法律見解,這個官司機會不大,因為當初長輩訂立的合約,因為你們是繼承人必須承受他們之間之約定(這是實務上比較偏向的看法)。
三、唯一可以主張拆屋還地的人,乃是善意之第三人,乃是因為債之相對性,他可以依民法767的規定主張拆屋還地,這個在法律上就行得通。
四、但是如果第三人主張拆外還地,而地上物所有權人可以向你們繼承人主張損害賠償,這時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這是我的法律見解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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