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款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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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4 00:55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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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工程有缺失會構成民法第492條規定之物之瑕疵,可以依民法第492條規定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瑕疵。 若對方不修補,可依民法第493條規定自費修補,再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或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才可以解除)。 若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還可以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人遲誤工期,可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之要素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還沒完成的部分也可以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但要特別注意,上開權利依民法第514條規定,要在1年內行使,否則會因為時效或期間經過而無法行使。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修補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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