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做生意 無簽訂任何條文
- n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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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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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於民國98年跟親戚合夥開餐廳 無任何白紙黑字 無任何談加盟金權利金 有轉帳合夥金額紀錄
有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我媽媽有30趴股權!6年期間皆有薪水及分紅 但未返還當初投資金額!
目前到104年9月 對方口頭告知我媽媽不用來上班 也不返還當初投資金額 !
然後對方寄了存證信來要求他的加盟權利金跟授權金!這些當初都未談到的金額!
請問這樣需要理會他嗎? 當初98年做生意沒說到要甚麼加盟金 104年說要收 他有法源依據嗎? 還是上法院的話我們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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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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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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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當初是合夥關係就不會產生加盟店契約之加盟金或授權金,要先確定是合夥契約或加盟店契約,且契約在訂定當時已經確定,除非嗣後雙方同意修改,否則不會突然由合夥契約變為加盟店契約,對方主張顯然無理由。 除非母親有聲明退夥或遭開除、合夥解散等情形,否則合夥關係仍然存在,不可能片面否認母親基於合夥關係之權利。 母親若退夥可請求結算退夥時合夥財產,並依合夥股份比例返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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